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党群工作部)、文明办:
为充分展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持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不断提升文明创建科学化水平,根据《关于评选表彰2020届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的通知》(湘文明办〔2020〕6号)、《关于做好2016届、2018届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复查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文明办〔2020〕7号)和《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直通〔2019〕12号)等相关规定,省直机关工委决定开展2020届省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工作,并对2016届、2018届省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届省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推荐申报和2016届、2018届省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复查
(一)评选范围
已获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并在有效届期内的,可参与省文明单位评选;已获得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在有效届期内的,可参与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
2016届、2018届省文明(标兵)单位经复查合格后继续有效。2014届省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同一级别的荣誉称号,不得申报更高一级的荣誉称号。
凡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模范践行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干部职工家庭可参与省文明家庭评选。
(二)评选条件
按照《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湖南省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测评细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测评细则》)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三)评选办法
1. 申报要求。申报省文明(标兵)单位的,须填写《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申报表》《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自评表》,并对照《测评细则》,撰写申报材料(3000字以内)。厅局级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直属单位先向主管厅局申报,由主管厅局审核后再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申报同一层级荣誉有2个以上单位的,需进行排序推荐)。申报省文明(标兵)单位的,须在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申报表》《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自评表》(各一式四份)报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省文明家庭的,须在8月10日前将《湖南省文明家庭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家庭的全家福彩照1张(JPG格式,不小于2M)发邮箱。
2. 考察推荐。省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家庭考察推荐由省直机关文明办组织审阅申报材料,查阅“湘直文明”上传数据,开展现场考核、测试调查、抽查暗访,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第三方评估,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确定。
(四)复查
参加复查的省文明(标兵)单位对照《测评细则》进行自查,须填写《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自评表》,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各一式两份),在8月10日前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凡出现《测评细则》否定指标的,须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列出;不如实报告的,复查发现后从重处罚。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如有以上情况,须在自查报告中作出说明。省直机关文明办通过组织审阅申报材料,查阅“湘直文明”上传数据,实地抽查暗访等形式对相关单位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确定。
文明家庭复查由所在单位递交复查考核表,凡出现《湖南省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须如实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报备。省直机关文明办对复查考核表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明察暗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复查建议,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确定。
考察推荐、复查工作在9月份完成。
二、2020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和2016届、2018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复查认定
(一)评选范围
凡过去两年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党组织关系或工会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或已建有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及根据省文明办规定文明创建纳入省直机关工委管理范围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凡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均可申报评选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过去与主管厅局机关捆绑一起创建、一同享受文明单位奖励的二三级单位,如具备“独立法人、财务单列、独立人事(即享有除班子成员外其他干部人事任免权)”或“独立法人、财务单列、独立办公、一定人数”条件的,必须单独进行申报并从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开始创建。特殊情况需要捆绑或继续捆绑创建的,须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同意。
2016届、2018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在文明创建工作中特色鲜明、业绩突出的,可申报评选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
2014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参与本届同一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不得申报更高一级荣誉称号。
(二)复查范围
按照2018年、2019年发文的表彰决定和复查结果名单,对2016届、2018届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进行复查。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建制撤销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有名称变更(包括重组、分立、合并)、隶属关系变动,请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经省直机关文明办复查后,视情况予以重新认定或决定终止其荣誉称号。因党组织关系或工会关系转移、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不再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复查的单位,请提前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
(三)评选条件和复查依据
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复查均依据《湖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考评严格执行《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指导性操作细则(2020年度)》。
省直机关文明办将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性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作为评选和复查的重要考核内容。
(四)评选程序
1. 自查自评。申报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的,须填写《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申报表》,撰写简要申报材料。
2. 申报推荐。在去年预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正式申报。厅局级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各厅局直属单位须先向主管厅局申报,由主管厅局严格审核把关后再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同一层级荣誉有二个以上直属单位的,需进行排序推荐。《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申报表》请于8月31日前报送省直机关文明办,逾期未报的,视为弃权。
3. 考评考核。考评通过上级评估、内部评价、外部评议“三维考核模型”进行,由省直机关文明办具体实施。一是充分运用“湘直文明”工作平台,对评选单位进行实时测评考核;开展抽查、暗访和调研,建立“平时抽检纪实台帐”。二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评选单位职工对自身文明创建工作的参与情况、知晓情况、落实情况。三是利用“文明单位群众监督评价系统”、文明创建大数据平台,了解群众或服务对象对评选单位的社会满意度,同时把相关部门的考核或评价结果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以上考评结果,提出评选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确定2020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对象。考评考核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五)复查程序
1. 自查自评。参加复查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写出书面自查自评报告,在8月31日前报省直机关文明办。自查自评报告必须如实列出是否有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是否发生社会治安案件、是否发生涉邪案(事)件等应被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审查发现后取消晋级资格。
2. 数据运用。省直机关文明办充分利用“湘直文明”工作平台,对复查单位上传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质量进行动态审核,实时掌握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推进情况。
3. 实地抽查。综合数据分析,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暗访。
4. 研究确定。根据自查自评、数据运用和实地抽查的情况,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复查结果初步意见,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确定复查结果。复查认定工作在11月底完成。
(六)评选表彰奖励和复查结果认定
对评选出的2020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并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复查合格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予以确认,保留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复查单位出现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给予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或取消荣誉称号。
省直机关文明(标兵)校园的评选和复查参照执行,考评严格执行《省直机关文明校园动态管理指导性操作细则(2020年度)》。
相关表格可在机关党建网思想宣传栏目和湘直文明APP通知栏目下载。请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将表格和材料报送至省直机关文明办。联系人:谢诗宇,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一号省委四办公楼111室,联系电话:82216977,邮箱:szjgwmcj111@163.com。
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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