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和中央驻长各单位文明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等八部委联合部署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进一步巩固文明交通整治成果,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直机关文明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我文明、我遵法、我先行——文明交通监督员在行动”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直机关文明办
2018年9月1日
“我文明、我遵法、我先行——文明交通
监督员在行动”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文明交通整治成果,提升公民文明交通意识,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措施落地,强化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态度,带动全社会营造文明交通人人参与、全民共建、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直机关文明办决定共同开展“我文明、我遵法、我先行——文明交通监督员在行动”文明交通出行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弘扬共筑美好生活梦想的时代新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计划”活动,努力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推动者,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出行环境。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直机关文明办
支持协办单位:湖南中航卫星应用集团有限公司
三、活动时间
2018年9月1日至 2019年8月31日。
四、活动主题
我文明、我遵法、我先行。
五、活动内容
面向省直机关各单位首批征集2000名志愿者,担任“文明交通监督员”,签订承诺书。由活动支持单位给文明交通监督员的车辆免费配备安装4G随手拍行车纪录仪,张贴“文明交通监督员”的车贴。文明交通监督员在行车途中遇到交通违法行为,可触控行车记录仪蓝牙按键,自动记录并上传前方车辆的违法行为完整信息,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后,作为对违法车辆处罚的依据。
通过此次活动,将省直机关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在文明交通方面的不文明现象,如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停车、争道抢行等,纳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的大数据平台,作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动省直机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落实落细,提升机关干部职工交通文明涵养,推动省直机关广大干部职工严守交通法规、树立良好形象,形成以点带面、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六、实施细则
(一)报名方式。关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活动支持单位微信公众号(下方二维码),在对话框输入“文明交通”,通过公众号填写上传报名信息,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成为文明交通监督员。本次活动第一阶段报名为2018年09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请各单位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报名参与。
二维码:
(二)志愿者招募及筛选。各省直机关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活动,按照本方案所列方式报名,活动组委会将根据活动活动要求筛选,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活动培训。活动支持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以现场培训、APP或微信小视频等形式进行产品使用指导及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活动的文明交通监督员都能熟练使用产品。
(四)抓拍违法行为并上传数据。文明交通监督员在行车过程中若发现前方车辆存在违法行为,可一键抓拍,车载设备将所拍到的车辆违法完整信息自动上传到系统服务器,后台工作人员对上传信息进行初选后,上传至湖南省公安交通违法处理平台。
(五)违法处罚。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违法信息后,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六)考核与奖励。本次活动按各单位志愿者所拍摄违法行为总量进行考核,列入年度文明单位创建考核指标之一。积极抓拍违法行为的文明交通监督员将获得积分,积分可兑换加油、车辆维修保养、旅游出行及电子商城购物券等奖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深入推进文明交通监督员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努力推动文明交通工作措施落地是落实“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文明政治成果,提升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把监督员准入关。监督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确保车辆证照齐全具备合法行驶资格且车况良好;应当在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及车辆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应当确保被抓拍内容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编造抓拍内容,不得故意设置陷阱抓拍,不得针对同一辆机动车连续多次抓拍;必须对抓拍资料保密,不得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介质传播,不得在公开场合对公众播放;不得利用抓拍资料向被抓拍对象勒索或变相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以抓拍资料作为要挟或交换其他权利、利益。应当守法行车、文明驾驶,加入监督员队伍时,近三个月内不得有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含已处理记录)。担任监督员期间,如产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取消监督员资格。
监督员一切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把抓拍内容审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参照《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被抓拍对象应当为核发了号牌的机动车;被抓拍车辆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所在地显著环境特征应清晰可见,符合《公交管〔2013〕93号》文件要求;抓拍车辆应当为行驶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停车除外)或清晰可见违法行为人正在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内容不得涉及涉密单位、人员、车辆或车队。
咨询电话:400-60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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