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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5-24作者:省直工委来源:管理员

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党群工作部)、文明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文明委第25次全会要求,充分展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提高文明创建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省直工委决定评选2018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并对2014届、2016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进行复查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申报评选

(一)评选范围

凡过去两年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党组织关系或工会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管理的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已建有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根据省文明办规定文明创建纳入省直工委管理范围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以上单位(组织)凡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均可申报评选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过去与主管厅局机关捆绑一起创建、一同享受文明单位奖励的二三级单位,如具备“独立法人、财务单列、人事独立(即享有除班子成员外其他干部人事任免权)”条件,必须单独进行申报从省直文明单位开始创建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捆绑创建的,须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同意。

2014届、2016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创建工作中特色鲜明、业绩突出的,可申报评选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

20102012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于今年到届期满,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标准的,可申报评选相同级别文明单位

(二)评选条件

1.申报参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创建氛围浓厚,基础工作扎实。党组(党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把文明创建纳入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党组(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听取汇报,支持解决有关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有长远规划、有实施方案、有动员部署、有制度举措、有考核考评、有人财物保障。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处(科)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班组、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理论武装有力,思想建设深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高度重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统一部署的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扎实规范开展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活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廉政建设,广泛开展廉洁自律教育,积极推动作风优良化,塑造并保持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核心价值凸显,文明风尚良好。紧紧抓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机关(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构建干部职工共享共有的精神家园。贯彻落实普法规划,扎实推进学法用法和普法守法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无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偷税漏税、行贿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问题,无商业贿赂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无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开展志愿服务、主题教育、帮扶共建、诚信建设等,切实抓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着力提高员工素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推动窗口(行业)文明创建,积极树立行业新风。加强网络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舆论空间,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广泛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等活动,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认真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内部管理民主,综合治理有效。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存齐全。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党务、政务、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重视信访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三供一业”管理实现社会化、市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好,无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失密、泄密、工伤、火灾、医疗、交通等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内外环境改善,生态文明彰显。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加大硬件建设投入,不断改善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建设,污染和能耗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无“脏、乱、差”现象。

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围绕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聚焦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目标,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党政机关坚持依法执政(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廉洁高效办事,“放管服”改革深化到位,基层单位和群众满意度高,业务工作及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处于省直机关或全省同行业前列。企事业单位积极优化自身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管理,依法经营,热情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处于省直单位或全省同行业前列。

2.申报参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的,在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处于省直机关或者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并产生积极影响。

创建特色鲜明,产生了对省直机关或者全省有借鉴意义的做法和经验。

(三)评选程序

1.自查自评。从即日起,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的,认真填写《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申报审批表》和《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考核评分表》(自评部分),并撰写简要申报材料(建议3000字左右

2.申报推荐。原则上在2017年预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正式申报。厅局级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各厅局直属单位先向主管厅局申报由主管厅局严格审核把关后再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同一层级荣誉有二个以上直属单位的,需进行排序推荐申报请于615日前将书面材料、《申报审批表考核评分表(自评分)》(一式报省直机关文明办(联系人:黄美芝,电话:82217297;龙转,电话:82216977)申报审批表》和《考核评分表请上湖南机关党建网下载。逾期未报的,视为弃权。

3.核评定。省直机关文明办组织审阅申报材料,查阅“湘直宣传云”工作平台中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省直工委提出评选初步名单。组织考核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问卷调查抽查暗访此基础上提出评选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委会研究,确定2018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表彰对象。考核评定工作在9月中旬前完成。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关于2014届、2016届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复查抽查

(一)复查范围

今年进行复查抽查的对象为:20142016创建成功的省直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且经2016年复查认定继续有效的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有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请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建制撤销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重组、分立、合并的,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复查后,视情况予以重新认定或决定终止其荣誉称号。因党组织关系或工会关系转移、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不再参加省直文明单位复查的单位,请提前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

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有关精神,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两年),实行年检抽查和届期复查动态管理。被评选表彰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内,省直机关文明办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届期复查,根据抽查、复查情况,在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并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对合格的文明(标兵)单位予以确认;对违反有关规定、名不符实的文明(标兵)单位及时作出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处罚;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下一届同一级别荣誉称号。因此,20102012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今年到届期满,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不再进行复查

(二)复查程序

复查工作原则上在7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查自评。参加复查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对照《湖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考核细则(2018年版)进行自查,填写《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考核评分表》(自评部分),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建议2000字左右),在6月20日前报省直机关文明办。自查报告必须如实列出是否有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等应被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复查发现后从重进行处罚。

2.集中复查省直机关文明办组织分片集中复查,由各单位在片内逐一进行展示汇报并相互交叉检查台账资料,片内各单位相互进行打分测评,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结果作为复查认定的重要参考。

3.实地抽查省直机关文明办查阅“湘直宣传云”工作平台中各复查单位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集中复查的结果,抽选部分单位上门进行抽查暗访

4.研究认定根据集中复查、实地抽查的情况,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复查结果初步意见,经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后,报工委会研究,确定复查结果。

(三)结果认定

对复查合格的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予以确认,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经职能部门认定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有关问题的,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三种方式予以处罚。职能部门尚未结案的,暂缓享受奖励待遇,暂缓复查确认;职能部门结案后认定没有问题的,复查确认合格,可以补发未发放的奖励。受到诫勉谈话的,单位主要领导须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单位荣誉和奖励待遇不受影响。受到黄牌警告的,当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一年后,经过认真整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荣誉称号和奖励待遇。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从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当年起,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内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职工中有参与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组织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机关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优,在作风评议中批评意见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环保有违规行为,或经济社会效益出现下滑,并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黄牌警告:领导班子成员中2人(含)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的;或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干部职工有4人(单位干部职工数超过100人的5人)(含)以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或有2-3人(单位干部职工数超过100人的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精神等“四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被媒体曝光,并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环保不达标,或经济社会效益严重下滑,或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或因群体性事件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文明创建工作滑坡比较严重,或一年内被两次诫勉谈话、半年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2人(含)以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或干部职工有4人(单位干部职工数超过100人的5人)(含)以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发生窝案、串案的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或发生严重道德失范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重要涉邪案(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党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因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因环保违法,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文明创建工作严重滑坡,与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标准已明显不符的。

 

 

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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