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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细致查明事实尽显专业高效,清正廉洁秉公办案维护社会公义”——湖南品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省高院赠送锦旗

日期:2022-05-24作者:楚天青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民二庭办理的上诉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北京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品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效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生效后,5月11日上午,品效公司的负责人一行专程来到省高院民二庭赠送锦旗,以此表达对合议庭释法析理,专业高效地解决纠纷的真诚感谢。

一、专业性强、标的较大

品效公司系我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享受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补贴的小微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平台开发建设,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建设等经营业务。

该案因福瑞公司委托品效公司为中信银行信用卡提供网络精准营销推广服务,而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用结算纠纷,涉及互联网交易模式审查,网络服务数据核算等问题,专业性较强。品效公司向福瑞公司主张的服务费用及违约金金额超过4000余万元,争议标的额较大。品效公司作为小微企业,福瑞公司长期拖欠其该笔推广服务费,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仔细研究案情,多次调查研究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承办法官朱湘归和法官助理吴奕桓认真研读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仔细了解福瑞公司的上诉意见和品效公司的答辩意见,通过反复查阅一审卷宗,详细归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争议。

在前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民二庭于2021年5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开庭。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了解。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品效公司在CPC合作期间的推广服务费应当如何结算及福瑞公司所欠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品效公司为福瑞公司提供的网络精准营销推广服务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信息投放,投放链接及点击数据每月均多达上万条,且提供服务期间距离本案诉讼已经过4到5年之久,相关互联网数据的保存及平台均发生了变更。双方在庭审中还提交了金额截然不同的结算单据,且各方都认为自己提交的结算单据才是当时的真实结算依据。鉴于此,合议庭在第一次庭审之后,对于福瑞公司认为品效公司提供的推广服务数据存在异常的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一一进行核对。其中,涉及互联网数据平台数十个,推广信息投放链接数万条。承办人朱湘归和法官助理吴奕桓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作了大量释法析理和息诉息访工作。但因福瑞公司、品效公司当时具体经办该业务的负责人均已离职,经过多轮调解和调查之后,双方对于结算依据及具体金额仍存在较大分歧,对福瑞公司赔偿责任大小也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期间,福瑞公司多次以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为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信访举报材料。

在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大,无法通过核对还原当时结算数据的情况下,合议庭积极转变审理思路和方向,着重从双方历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对CPC合作模式的具体约定入手,结合福瑞公司当时与品效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记录及付款记录,还原出当时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结算方式,即由品效公司先行按照福瑞公司要求向指定的网络推广平台账户垫付充入指定金额,福瑞公司于次月内按确认结算数据向品效公司支付结算费用,结算依据是双方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而非福瑞公司主张的纸质结算单。对于福瑞公司主张的按照当前还原的推广数据据实结算的请求,合议庭认为福瑞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金融信息外包服务的公司对CPC合作模式下推广服务费应当如何结算有着清晰且专业的认识,其在双方往来邮件中对结算金额表示确认,就可视为已对品效公司上月推广服务相关的结算数据进行核验,认可应支付给品效公司的推广服务费用金额。同时,考虑到互联网具有时效性、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现要完整还原品效公司当时广告投放的具体数据和点击信息不仅成本过大,几无可能。

三、公正高效裁判,当事人胜败皆服

在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反复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研究参考了最高法院的类案精神。最终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文书送达生效后,福瑞公司未申请再审,且主动与品效公司就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品效公司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

本案是省高院积极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的商事审判理念。合议庭充分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效专业地认定了互联网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合同效力,尊重和保护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为“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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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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