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齐某,党员,某村村民。
2017年5月4日,该村村民A在家摆生日宴,邀请了附近村民来家吃饭。在吃完饭后,村民B某拿出“举报某村村支两委选举不符合程序”的材料找到齐某等9人(齐某为党员,其他8人为群众),并要求其9人在上面签字。齐某等9人在签字时均没有看且没有询问举报件内容的情况下就直接在上面签字。
经镇纪委调查,发现此举报件内容均不实,系诬告。齐某作为党员,不讲党性原则,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7年7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齐某党内警告处分。
责编: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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